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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梦曼 2025-05-14 汽车 3569 人已围观

2024年11月②,华商报大风新闻报道了“男子投诉环保问题被打断肋骨获赔300万③,后被判寻衅滋事追缴违法所得”一事⑭。彼时⑲,淄博市中院以“事实不清⑳,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⑳。

2025年4月18日⑳,淄川区法院重审后出具的《刑事判决书》显示⑯,王长征❷、王策父子无罪⑪。4月30日⑨,淄川区检察院提起刑事抗诉❶。

当地大片土地中为赤泥②、事件回顾——⑦、男子持续投诉环保问题多年

2018年❷,58岁的王长征回到山东淄博罗村镇南韩村老家❸,发现村里的水⑲、耕地都出了问题⑳,认为与山东重山集团旗下的山东重山铝业有限公司等子公司造成污染有关⑬,遂开始向上级部门举报①。

2019年8月④,王长征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❷,先后对南韩村水井内的地下水以及挖出的赤泥进行检测❷,并将相关证据提交至上级环保部门▓,引起了上级的重视⑫。

2004年和2011年当地村庄耕地对比

同年12月12日⑰,山东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称▓,调查发现⑩,山东重山铝业有限公司生产期间⑤,将氢氧化铝生产的尾渣赤泥非法堆存约8万到14.2万方⑬。堆存面积24.84亩⑱,为一般固体废物……南韩村南水井检测②,氟化物超标4.6倍……但尚未发现山东重山集团排放含氟污染物的确定证据和机井水氟化物污染的准确来源①。

南韩村南水井检测⑥,氟化物超标4.6倍

王长征对上级的回复不认可①,称其委托的检测机构⑯,在赤泥中检测出了重金属⑩。他认为④,过多山100多亩的耕地废弃⑥,都和山东重山集团造成的环境问题有关❷。

当地河水发黄⑫、2021年6月中旬③,王长征参加了由淄川区信访局负责人王某秋在罗村镇政府主持召开的会议⑳。计划于6月23日⑪,王长征陪同淄川区自然资源局相关领导⑲、罗村镇政府相关负责人等一起到南韩村村东⑫、过多山附近⑧,查看受污染耕地的范围③,进而测量污染面积❸。

南韩村附近100多亩耕地废弃

大额赔偿——⑰、遭重山集团保安殴打左侧3-7根肋骨骨折

在公职人员协调下获赔300万元

6月23日⑨,王长征与山东重山集团保安陈某发生冲突④。7月14日的《出院记录》显示⑫,6月23日中午12时47分❸,王长征入院❶。出院诊断为“局部脑损伤⑮、面部损伤▓、头皮血肿⑨、耳鸣⑪、头部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②、颈部损伤⑮、左侧3-7肋骨骨折等”⑫。

图为医院出具的出院记录和警方出具的受案回执

2021年7月29日③,王长征与山东重山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赔偿协议》称❸,山东重山集团员工陈某给王长征造成人身伤害⑩,经多方协调②,山东重山集团于协议签订之日⑨,自愿一次性赔偿王长征医疗费⑤、误工费⑥、护理费等计人民币300万元⑭。王长征收到上述款项起⑦,双方再无任何赔偿纠纷⑰,王长征不再向山东重山集团追究其他责任❶。

图为王长征与山东重山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赔偿协议》

王长征的儿子王策说❸,他参与了父亲受伤后的协商谈判①。父亲伤势若走伤情鉴定能达到轻伤标准⑭,可追究刑事责任⑦,但伤情鉴定迟迟未出⑩。300万元的赔偿金是人身伤害赔偿⑲,“这笔赔偿金是时任罗村镇政府负责人李某华主持协调的⑤。”协调时②,在罗村镇政府负责人李某华还让他以见证人的身份❷,签订了一份承诺书④,“承诺书大体的意思是⑰,不再反映重山集团和南韩村的相关问题④,并让我爸协调好其他几个投诉的人④,劝导其他人不再投诉①。”

王长征收到300万元赔偿金“如果没有公职人员以区①、镇政府名义参与协调⑦,我们是不可能接受协商的⑭。”王策说⑬。

当时的谈判录音中⑨,多次提及“王部长”“李书记”等⑯,有男子说①,“镇上都参与了⑬,咱区里都参与了⑰,咱现在是合理合情拿到补偿款就行④,不出后患⑲,多好啊⑮。”另一男子说②,“这事情参与越多越麻烦⑨。”

发回重审——④、一年后父子俩被立案抓捕①,一审被判寻衅滋事罪

淄博中院以“事实不清④、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2022年6月1日⑱,淄博公安淄川分局以敲诈勒索立案⑲。6月27日②,王长征⑰、王策被抓捕归案⑩。

王策认为①,自己和父亲被人“设局”⑳,协商赔偿有时任淄川区信访局负责人的王某秋和时任罗村镇政府的负责人李某华参与协调⑨,金额他们都很清楚⑯,“如果认为这笔赔偿款不正当⑮,他们为什么参与违法问题的协调⑨?难道是为不让我爸投诉❶,故意设局⑩?”“如果他们不协调③,我们是不可能和山东重山集团和解的⑭。”

2023年12月21日②,淄川区法院一审判决❶,长征犯寻衅滋事罪❸,判处有期徒刑三年⑥;王策犯寻衅滋事罪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⑳。涉案违法所得30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①,发还山东重山集团②。

淄川区法院一审判决⑨,长征犯寻衅滋事罪⑰,判处有期徒刑三年⑯,涉案违法所得30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❸,发还山东重山集团

2024年4月17日⑬,淄博市中院《刑事裁定书》认为⑯,王长征⑳、王策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不清⑭、证据不足:撤销淄川区法院《刑事判决书》❶,发回淄川区法院重新审判⑲。

淄博市中院《刑事裁定书》撤销淄川区法院《刑事判决书》⑭,发回淄川区法院重新审判

重审改判——⑥、公诉机关指控寻衅滋事罪证据不足

重审判王长征⑥、王策父子无罪

2025年5月③,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从王策④、王长征处获得了该案重审的一审《刑事判决书》⑬。

《刑事判决书》显示⑳,本院评判如下:王长征①、王策具有强拿硬要或敲诈勒索财物的主观故意的证据不足④。经查③,王长征取得涉案款项是基于重山集团保安陈某打伤王长征❶,王长征受伤住院治疗⑲,后经李某华等人做工作▓,王长征在享有一定民事权利基础上与重山集团多次协商最终达成协议的结果⑥。公诉机关提供的证实王长征等人多次投诉举报的证据并不能证实王长征❷、王策具有强行索财的主观故意⑬。

王长征⑪、王策实施强拿硬要或敲诈勒索的客观行为的证据不足④。经查⑨,王长征⑨、王策与重山集团进行多次沟通协商⑭,公诉机关未提供证据证实王长征⑧、王策在期间实施了强行索财的语言或行为③。

王长征⑳、王策利用投诉举报⑦、控告行为强拿硬要或敲诈勒索财物的证据不足⑳。经查❶,公诉机关未提供充足证据证实王长征等人投诉过程中存在违法犯罪行为⑫,破坏了社会秩序❷,也不能证实王策实施了明知王长征等人的投诉举报⑲、控告行为并以此为由多次要挟的行为⑱。2021年6月23日之后①,王长征没有再实施投诉举报⑰、控告行为⑰,公诉机关未提供充足证据证实协商过程中王长征①、王策以投诉举报⑬、控告为手段要挟重山集团或李某华▓,也未提供证据证实重山集团自述的被迫支付明确传达给了王长征❶、王策⑪。

本院认为 ⑥,现有在案证据不能证实王长征⑫、王策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⑤,亦不能证实两人实施了寻衅滋事或敲诈勒索的行为⑮。公诉机关指控王长征⑪、王策犯寻衅滋事罪的证据不足⑳,被害单位的诉讼代理人关于王长征⑲、王策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意见亦不能成立⑳。判决王长征⑦、王策无罪❶。

检方抗诉——③、重山集团不服判决⑲,请求本院提出抗诉

审查后认为⑦,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⑩、定性错误

4月30日▓,淄川区检察院向淄博市中院提起抗诉⑦。《刑事抗诉书》显示⑬,重山集团不服判决⑤,请求本院提出抗诉❸。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⑤,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⑳、定性错误⑬,导致有证据证明有罪而判无罪❸,理由如下:

淄川区检察院向淄博市中院提起抗诉

王长征⑩、王策具有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的证据确实❶、充分⑫。王长征以投诉举报相要挟⑩,长期频繁滋扰重山集团的生产经营⑲,强拿硬要巨额财物⑤,为规避涉案风险▓,假借被陈某个人打伤一事⑩,向重山集团索要巨额财物⑧;2018年以来⑨,王长征等人多次举报重山集团⑤,借故向重山集团强拿硬要巨额财物⑩,涉及款项5000余万元至2000万元不等⑥;王长征为轻微伤⑮,系陈某个人行为造成❶,非履职行为⑦,与重山集团无关⑪,其从重山集团获得300万元不合理③。其获得赔偿的关键因素⑮,是以投诉的方式多次向有关部门举报罗村镇南韩村两委成员及重山集团侵占集体资产⑭、污染环境等问题⑥。两人具有借投诉举报为名⑧,向重山集团强拿硬要财物的主观故意①。

两人实施强拿硬要的客观行为的证据确实⑧、充分⑬。王长征被陈某个人打伤而索赔⑱,其被打案立为治安案件⑥,王长征一直未做法医鉴定导致案件无法继续处理⑤。其参与所谓“协商”的最重要筹码是其信访举报让重山集团“不安稳”⑲;王长征等人鼓动村民举报重山集团并提出“财物补偿”⑭,其长时间多次投诉举报的目的是强拿硬要巨额财物⑬;“协商”过程中③,王长征⑮、王策先后提出500万元⑨、400万元⑰、300万元的赔偿要求③,是假借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主观故意⑳。

两人利用投诉举报强拿硬要财物的证据确实⑪、充分❶。认为王长征等人的信访举报⑭、堵路等行为对重山集团形成了强制⑨,因此多次停产停工等⑮。

综上所述⑦,淄川区法院《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⑧、定性错误⑩,有充分证据证明有罪判无罪⑦。特提出抗诉❸,请依法改判⑳。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佘晖

编辑 荣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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